西安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某某与西安城苑房地产实业有限公司及第三人某某、某某、某某、某某、西安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陕0116民初5193号
原告***。
委托代理人***、卿安,陕西省老法律工作者协会法律工作者。
被告西安城苑房地产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第三人**。
第三人***。
第三人西安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法定代表人**,系该研究院院长。
第三人***。
第三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西安城苑房地产实业有限公司及第三人**、***、***、**、西安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8年5月8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50元。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勇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