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陕0104民初1136号
原告:西安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
法定代表人:李琪,该院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金城,陕西大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土门地区综合改造管理委员会,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与团结北路十字东南角。
负责人:吴保军。
被告:西安土门地区综合改造管理委员会征收安置办公室,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
负责人:吴龙。
原告西安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与被告西安土门地区综合改造管理委员会、西安土门地区综合改造管理委员会征收安置办公室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西安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安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西安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负担。
审 判 员 高 琪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三日
法 官 助 理 赵言泽
书 记 员 黄维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