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西安市碑林区太乙路街道办事处与西安城苑房地产实业有限公司、西安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陕0116民初10234号
原告西安市碑林区太乙路街道办事处、
法定代表人王国荣,该办事处主任。
委托代理人闫晶雨,陕西明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文涛,陕西明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城苑房地产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存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史宝文。该公司法务。
第三人西安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法定代表人李琪,该研究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吕金城,陕西大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西安市碑林区太乙路街道办事处与被告西安城苑房地产实业有限公司、第三人西安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西安市碑林区太乙路街道办事处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安市碑林区太乙路街道办事处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50元。
审 判 长  徐峰章
人民陪审员  郭添学
人民陪审员  张勇奇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耿 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