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甬慈执民字第6053号
申请执行人:慈溪市双盈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宁波神鹰针织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杭州湾新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2012)甬慈商初字第1824号慈溪市双盈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诉宁波神鹰针织工贸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宁波神鹰针织工贸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宁波杭州湾新区兴慈三路西侧的工业厂房经本院另案两次拍卖均因无人竞买而流拍,第二次拍卖的保留价低于抵押权额,抵押权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支行申请终结执行,位于慈溪市浒山街道高河塘村的工业厂房经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处置未成交,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被执行人宁波神鹰针织工贸有限公司尚欠申请执行人慈溪市双盈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人民币35000元及相应利息,尚需承担案件受理费340元、执行费425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4)甬慈执民字第6053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寿森坤
审判员莫建江
审判员俞朝辉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