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太极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江西金汇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宁波太极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赣民辖终5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西金汇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铅山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宁波太极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
法定代表人:史跃展,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江西金汇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宁波太极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南昌铁路运输中级法院(2018)赣71民初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江西金汇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上诉称,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的住所地在江西省上饶市铅山县工业园,因此应由被告住所地所属法院管辖;2.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和受理范围的规定》第一条规定:“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本案上诉人住所地和侵权行为地在江西省上饶市,应依法将本案移至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到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宁波太极环保设备有限公司答辩称: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和《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和受理范围的规定》第二条的规定,本案应适用指定管辖的相关规定确定管辖法,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不属于第一审专利纠纷案件的指定管辖法院,因此,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指定南昌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管辖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最高人民法院已同意指定南昌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管辖南昌辖区内的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因此,南昌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有权管辖本案。请求法院考虑答辩人意见,依法驳回被答辩人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关于“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件的侵权行为地包括被诉侵犯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产品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的规定,本案原审被告江西金汇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及产品的使用地均在江西省上饶市铅山县,因此,江西省上饶市是被告住所地和侵权行为地之一。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关于“专利纠纷第一审案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因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指定可管辖专利纠纷第一审案件的中级人民法院,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辖区内的专利纠纷第一审案件由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另依据2017年6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指定南昌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管辖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中指定南昌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管辖南昌市辖区内知识产权案件的规定,本案应由南昌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管辖。
综上,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姚姝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三日
代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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