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溪市佳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毛兵、慈溪市佳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浙0282执5973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0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
被执行人:慈溪市佳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组织机构代码:681053430。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2015)甬慈民初字第1614号毛兵与慈溪市佳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兵向本院撤销执行申请,本案已无继续执行的必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浙0282执597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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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