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浙0282执5980号
申请执行人:赵行讲,男,1970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市永修县军山毛纺厂生活区。
申请执行人:贺友会,男,1975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正安县。
申请执行人:***,男,1974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正安县。
申请执行人:***,男,1979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金沙县。
申请执行人:***,男,1981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正安县。
被执行人:慈溪市佳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组织机构代码:681053430。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2015)甬慈民初字第01570号赵行讲、贺友会、***、***、***与慈溪市佳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行讲、贺友会、***、***、***向本院撤销执行申请,本案已无继续执行的必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浙0282执598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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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