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溪市佳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观海卫支行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浙0282执异58号
异议人(被执行人):***,男,1969年2月4日出生,汉族,慈溪市佳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执行董事,住慈溪市。
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观海卫支行。住所地:慈溪市观海卫镇蒋家桥村观城宾馆西北角。组织机构代码:56389894-2
代表人:岑杰,该行行长。
被执行人:慈溪市佳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观海卫镇广义路***号*号楼<2-1>室。组织机构代码:68105354-0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监事。
被执行人:***,男,1966年10月4日出生,汉族,慈溪市佳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监事,住慈溪市。
被执行人:***,男,1964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
本院在执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观海卫支行与慈溪市佳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于2019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2019年4月8日,异议人***申请撤回执行异议。
本院认为,异议人***请求撤回执行异议,系其正当行使处分权,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异议人***撤回执行异议。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周琦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九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