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姚市万里混凝土有限公司

余姚市万里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宁波梨洲置业有限公司、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281民初7273号

原告:**市万**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梨洲街道新墅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1784313944A。

法定代表人:诸国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鲁涛,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戚蔚蔚,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波梨洲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梨洲街道明伟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10582686595。

法定代表人:王菊花。

被告:***,男,1964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楼剑波,**市江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市万**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梨洲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6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撤回第二项诉讼请求,后于2020年12月11日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市万**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市万**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裴 丹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史钟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