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浙0281执3765号
申请执行人:**市万**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梨洲街道新墅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1784313944A。
法定代表人:诸国安,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中核博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镇海区九龙湖镇西经堂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11144340565H。
法定代表人:倪欲晓,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市万**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核博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浙0281民初195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中核博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归还款项234276元及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2375元,财产保全费1670元,执行费3414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0年11月10日向被执行人中核博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未申报也未履行。本院已依法传唤被执行人到庭,但是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等方式对被执行人中核博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进行了查询。查明,被执行人中核博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已轮候冻结,已从执保账户扣划178032.86元,优先扣除案件受理费、保全费4045元,执行费3414元,本案实际分得执行款169573.86元。除此之外,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车辆、股权、证券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名下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自愿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鉴于被执行人中核博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拒不申报,本院已对被执行人中核博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作出罚款一千元,司法拘留十五日的决定。同时已对被执行人中核博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采取了限制消费、失信被执行人等执行措施。
综上,被执行人中核博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严波
二〇二一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叶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