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姚市万里混凝土有限公司

**市万里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浙0281执157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市**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梨洲街道新墅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1784313944A。

法定代表人:诸国安,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66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市。

申请执行人**市**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0)浙0281民初114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5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标的8500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0年5月2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等法律文书,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未按时到庭亦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对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仅有极少量存款,远不足以清偿债务;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车辆、股权、有价证券、公积金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对其作出罚款1000元和拘留15日的决定。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其无异议,并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 行 员 陈卓见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四日

代书记员 张山娇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