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锐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内蒙古锐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新能力科技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粤0306执保649号之一
申请人内蒙古锐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南马神庙街3号富华大厦四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102686528888F。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深圳市新能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留仙一路67区甲岸科技园3号厂房6楼(北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08445531F。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内蒙古锐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深圳市新能力科技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申请人内蒙古锐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依法予以受理,编立案号(2018)粤0306民初26484号。2018年12月4日申请人内蒙古锐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请求保全被申请人深圳市新能力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220050元的财产,并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提供保函作担保。本院于2018年12月4日作出(2018)粤0306民初2648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市新能力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220050元的财产。随后,本院依法冻结了被申请人深圳市新能力科技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营业部44×××68账号的存款,冻结限额为人民币220050元。
2019年1月16日,申请人以被申请人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深圳市新能力科技有限公司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深圳市新能力科技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营业部所设账号为44×××68的账户存款人民币220050元的冻结(原冻结案号:(2018)粤0306执保9152号)。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执行员*伟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