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澳司瑞船艇有限公司

2118常州澳司瑞船艇有限公司与金乡县万福船舶旅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492民初2118号

原告:常州澳司瑞船艇有限公司,住所地武进区遥观镇新南村(镇北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刘俊,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理春,江苏益同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丽燕,江苏益同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乡县万福船舶旅游有限公司,住所地金乡县成奎星路路东奎星湖花园**临湖丽舍小区。

法定代表人:陈霄霄。

原告常州澳司瑞船艇有限公司与被告金乡县万福船舶旅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9日立案。

原告常州澳司瑞船艇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货款935000元及逾期利息(货款35000元的逾期利息自2017年1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计算;700000元的逾期利息自2017年3月2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计算;200000元的逾期利息自2017年10月2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计算);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系业务往来单位,由被告委托原告建造相应船艇,并签订相应合同,合同对产品、型号、数量、质量、货款支付、验收、违约及争议解决等均作了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履行了合同义务,交付了相应船只,但被告仅支付了部分货款,至2019年7月30日止尚欠货款935000元,该款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遂诉至法院。

被告金乡县万福船舶旅游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中双方的往来是由原告负责运输,将船艇在山东省金乡县被告所在地指定的码头安全泊位,故合同履行地为山东省金乡县,且被告住所地亦在山东省金乡县,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及第二十三条之规定,本案应由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法院依法移送。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双方签订的《19.8米双层观光船采购合同》中第九条第二款之约定:“如双方发生争议,甲乙双方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提交原告所在地法院调解解决。”该条款属于协议管辖条款,且根据该条款能够明确管辖法院,且不存在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情形,对于该协议管辖条款的效力本院依法予以确认。因此,本案依法应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而原告住所地位于常州市武进区,该地址位于本院辖区内,故本院对该案享有管辖权,被告对本案所提管辖权异议不能成立,故依法予以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金乡县万福船舶旅游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案件受理费80元,由被告金乡县万福船舶旅游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高立群

人民陪审员  汤焕松

人民陪审员  蒋文伟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郭凌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