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4民辖终6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金乡县万福船舶旅游有限公司,住所地金乡县成奎星路路东奎星湖花园B区临湖丽舍小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常州澳司瑞船艇有限公司,住所地武进区遥观镇新南村(镇北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金乡县万福船舶旅游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常州澳司瑞船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2019)苏0492民初211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金乡县万福船舶旅游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双方虽在签订的《19.8米双层观光船采购合同》中第九条第二款约定:“如双方发生争议,甲乙双方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提交原告所在地法院调解解决。”因该条款约定不明,应视为无效条款。本案双方除《19.8米双层观光船采购合同》外,双方间还签订了《巡逻艇购买合同》,该合同约定,被上诉人将船艇在山东省金乡县上诉人所在地指定的码头安全泊位,将船舶交付给上诉人。故合同履行地为山东省金乡县,且上诉人住所地亦在山东省金乡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及第二十三条之规定,本案应由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2019)苏0492民初2118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常州澳司瑞船艇有限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查明,本案双方当事人先后签订两份合同,2016年6月22日签订《ASR1360巡逻艇建造合同》,该合同对纠纷解决方式和合同履行地点均未作约定。2016年10月20日签订《19.8米双层观光船采购合同》,合同第九条第二款约定:“如双方发生争议,甲乙双方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提交原告所在地法院调解解决。”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双方签订了两份合同,《19.8米双层观光船采购合同》第九条第二款约定:“如双方发生争议,甲乙双方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提交原告所在地法院调解解决。”依据该约定,双方均可向其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被上诉人选择向其所在地的原审法院起诉,原审法院依法对本案有管辖权。《ASR1360巡逻艇建造合同》未约定管辖法院,应根据法律规定来确定管辖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双方当事人在《ASR1360巡逻艇建造合同》未约定合同履行地,应根据当事人诉讼请求并结合合同履行义务确定合同履行地。被上诉人起诉要求上诉人支付货款,被上诉人为接收货币一方,其所在地即为本案合同履行地。被上诉人住所地在原审法院辖区内,原审法院依法具有管辖权。综上所述,原审法院对履行两份合同产生的纠纷均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董维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方茜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