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492民初63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常州灵发玻钢材料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2250897025G,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前黄镇灵台村。
法定代表人:殷建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泽伟,常州市武进区前黄阳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常州澳**船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2678306783H,住所地武进区遥观镇新南村(镇北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刘俊。
常州灵发玻钢材料有限公司与常州澳**船艇有限公司买卖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1日作出(2021)苏0492民初63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常州澳**船艇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38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2021年1月15日,解除保全申请人常州灵发玻钢材料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财产的保全措施,系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并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常州澳**船艇有限公司银行存款或其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 炯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郭欣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