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远振空调有限公司

溧阳市龙泉物业有限公司与江苏远振空调有限公司与公司、证券、保险、票据等有关的民事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481民初101号
原告:溧阳市龙泉物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815969487585,住所地溧阳市溧城镇燕鸣路1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47年12月28日生,汉族,溧阳市人。
被告:江苏远振空调有限公司,住所地溧阳市燕山南路7号。
法定代表人:耿宁。
本院在原告溧阳市龙泉物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远振空调有限公司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纠纷一案中,原告溧阳市龙泉物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溧阳市龙泉物业有限公司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溧阳市龙泉物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80元,由原告溧阳市龙泉物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童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