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481民初548号
原告:江苏远振空调有限公司,住所地溧阳市溧城镇燕山南路7号401室,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20481569140657A。
法定代表人:史骏,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章良琛,江苏翁昊俊律师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67年11月16日生,汉族,溧阳市人,住溧阳市。
在审理原告江苏远振空调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8年1月17日受理后,双方庭外调解,江苏远振空调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本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远振空调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远振空调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受理费38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江苏远振空调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