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远振空调有限公司

江苏远振空调有限公司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481民初756号
原告:江苏远振空调有限公司,住所地溧阳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81569140657A。
法定代表人:史骏,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男,1975年11月10日生,汉族,住溧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章良琛,江苏翁昊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狄玉妹,女,1975年1月24日生,汉族,户籍地溧阳市,现住溧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被告丈夫),男,1975年2月7日生,汉族,户籍地溧阳市,现住溧阳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远振空调有限公司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远振空调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远振空调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江苏远振空调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