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硅谷肥业有限公司

河北硅谷肥业有限公司、海南海垦农资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0408民初1939号
申请人河北硅谷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张西堡镇借马庄村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4290509657674。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海南海垦农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地:海南省海口市海垦路13号绿海大厦16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000552797716C。
原告河北硅谷肥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海南海垦农资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河北硅谷肥业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海南海垦农资有限责任公司的价值120万元的财产或冻结其等额的银行存款。申请人河北硅谷肥业有限公司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海南海垦农资有限责任公司的价值120万元的财产或冻结其等额的银行存款。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杨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