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天马机电有限责任公司与哈尔滨腾中辉桩基础工程有些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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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04民初8271号
原告赤峰天马机电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赤峰市松山区五金机电城。
法定代表人冯某,经理。
被告哈尔滨腾中辉桩基础工程有些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王岗镇永红村。
法定代表人王某,经理。
本院于2016年10月26日受理的原告赤峰天马机电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哈尔滨腾中辉桩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故应转入普通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代理审判员张莹莹
二0一七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张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