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天马机电有限责任公司

赤峰天马机电有限责任公司与王某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内0404民初1137号
原告:赤峰天马机电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赤峰市松山区五金机电城。
法定代表人:马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某,女,1965年2月6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蒙古族,公司职员,现住赤峰市红山区旱河二胡同8号-1。
被告:王某,男,1981年9月17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蒙古族,农民,现住赤峰市。喀喇沁旗十家满族乡****六组。
原告赤峰天马机电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王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2日立案。原告赤峰天马机电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3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赤峰天马机电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赤峰天马机电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