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内0404民初9256号
原告:赤峰天马机电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赤峰市松山区五金机电城。
法定代表人:马某,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某,女,1965年2月6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蒙古族,公司职员,住赤峰市红山区旱河二胡同8号-1。
被告:赵某,男,出生年月及公民身份号码不详,蒙古族,公务员,住赤峰市。
原告赤峰天马机电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赵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11月18日立案。原告赤峰天马机电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赤峰天马机电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