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坤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与重庆坤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渝0109财保5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男,汉族,1967年12月4日出生,住重庆市北碚区。 被申请人:重庆坤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歇马镇歇马路19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920320015XF。 法定代表人:**。 **诉重庆坤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11月1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保全被申请人重庆坤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价值930000元的财产。本院作出(2022)渝0109执保1632号、(2022)渝0109执保1632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冻结了重庆坤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现**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的解除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的解除保全申请。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此页无正文)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向 洋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