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渝0109财保49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重庆华品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大石坝组团A分区A5-1/01地块C宗3幢8-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MA60N8AT65。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重庆坤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歇马镇歇马路19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920320015XF。
法定代表人:**。
重庆华品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诉重庆坤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重庆华品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2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保全被申请人重庆坤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价值250000元的财产。本院作出(2023)渝0109执保99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重庆坤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现重庆华品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重庆华品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解除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重庆华品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解除保全申请。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向 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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