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坤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重庆坤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渝0109执6054-1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坤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歇马镇歇马路19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920320015XF。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2年9月5日出生,苗族,住重庆市酉阳县。 关于重庆坤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渝0109民初13132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其义务。申请执行人重庆坤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执行案件网络查控系统以及其他查控措施,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等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本院于2022年10月21日额度冻结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执行到位诉讼费1712元,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本院于2022年11月9日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的牌照号码为渝xxxx**汽车一辆,查封期限为二年,但未实际控制,不具备处置条件。除前述财产外,本院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处置的财产,申请人也未提供有效的执行线索。 因被执行人**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其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对其采取限制消费的强制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渝0109执6054-1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生效法律文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人申请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期限届满三十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陈 琼 审判员  陶 艾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  蓝 园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