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门窗有限公司与重庆坤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16民初17939号
原告:重庆市**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龙******160-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9097124201P。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索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坤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歇马镇歌马路19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920320015XF。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1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北碚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5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北碚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8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北碚区。
原告重庆市**门窗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坤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30日立案后,原告重庆市**门窗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24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门窗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市**门窗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重庆市**门窗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罗 勇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谭 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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