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坤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与重庆坤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渝0109民初1677号 原告:***,男,1981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北碚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索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坤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歇马镇歇马路19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920320015XF。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街道***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00109009298878E。 负责人:**,该街道办事处主任。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重庆坤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3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55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高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