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渝0109执712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浩文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涂山所腾龙大道4号3栋8-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MA5U3YER2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重庆坤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歇马街道歇马路19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920320015XF。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重庆浩文电器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重庆坤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渝0109民初403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应执行案款为货款165658元及资金占用损失、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受理费1951.47元、保全费1420.73元、执行费1738元。
本院于2023年1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具体实施了下列执行措施:2023年1月17日,通过“总对总”、“点对点”查询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房屋、车辆、工商进行查询;2023年1月1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执行决定书等文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23年2月20日,查封被执行人重庆坤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重庆市XX区XX路XX号XX房屋;2023年1月6日,查封被执行人重庆坤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牌照号码为渝XX、渝XX汽车各一辆;2023年4月11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案的相关执行情况及本案将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重庆坤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房屋系轮候查封,不具备处置条件。被执行人重庆坤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车辆未被本院实际控制,亦不具备处置条件。本院依法通过“总对总”、“点对点”查询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屋、工商进行了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现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3)渝0109执71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终结本案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车辆的查封时间为两年,房屋的查封时间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陈 琼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