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渝0109民初685号
原告:重庆市**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道龙***160-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9097124201P。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索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坤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歇马镇歇马路19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920320015XF。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门窗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坤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市**门窗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门窗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市**门窗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重庆市**门窗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高 敏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