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渝0109民初15499号
原告:北碚区用览建材经营部,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龙***120号香洲心城7幢2**6-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2500109MA60LN670L。
经营者:**,男,汉族,1981年3月27日出生。
被告:重庆坤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重庆市北碚区歇马镇歇马路19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920320015XF。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北碚区用览建材经营部诉被告重庆坤飞建设(集团)有限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3年12月8日立案。原告北碚区用览建材经营部以双方已私下和解为由于2024年1月5日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北碚区用览建材经营部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碚区用览建材经营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北碚区用览建材经营部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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