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渝0109执6142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北碚区康讯建筑机械设备租赁站,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澄江镇转龙村石板场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109MA61A7D993。
经营者:**。
被执行人:重庆坤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歇马镇歇马路19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920320015XF。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关于北碚区康讯建筑机械设备租赁站申请执行重庆坤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渝0109诉前调确333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23年10月11日,北碚区康讯建筑机械设备租赁站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予以受理。
申请执行人北碚区康讯建筑机械设备租赁站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欠款8925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受理该案后向被执行人下达了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令,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各项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次执行过程中,本院裁定冻结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90489元,冻结期限一年(2023年10月12日至2024年10月11日),无可划拨金额。本院于2023年10月23日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重庆坤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北碚区XX路XX号、北碚区XX路XX号XXX、北碚区XX路XX号XXX房屋,查封期限三年,本案中无处置权。本院于2023年10月23日查封了被执行人重庆坤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牌照号码为渝ASXX**、渝A3XX**汽车二辆,查封期限两年,未实际控制。经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暂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前述财产查控期限届满前,申请执行人可提前一个月向本院申请继续查控。
本院认为,现本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3)渝0109执6142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民事裁定书及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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