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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重庆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渝0230民初1060号 原告:***,男,1983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王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某,男,1990年5月16日出生,汉族,该司职工。 原告***与被告重庆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退还原告缴纳的工程质量保证金150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9年4月,被告与丰都县某镇人民政府签订了《丰都县“十三五”易地扶贫搬迁融资资金某镇新场镇集中安置区配套设施建设项目合同协议书》,丰都县某镇人民政府将丰都县“十三五”易地扶贫搬迁融资资金某镇新场镇集中安置区配套设施建设项目发包给被告承包建设。被告同月与原告签订《建设工程内部承包合同》,将该项目内部发包给原告建设。原告投入大量建筑机械设备,雇请工人入场施工建设,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了全部工程内容,2020年9月经丰都县某镇人民政府竣工验收,丰都县某镇人民政府也支付了全部工程款项。按照合同约定,工程应当交纳质量保证金,2020年9月22日,原告转账500000元给被告,由被告在2020年9月23日向丰都县某镇人民政府交纳了工程质量保证金500000元。两年质保期满后,丰都县某镇人民政府在2022年9月退还了工程质量保证金500000元。该保证金系原告交纳,按照合同约定,被告也应当全部支付给原告。但被告收到款后,仅仅在2022年9月30日支付原告142500元,2022年10月20日支付132500元,2022年11月8日支付50000元,剩余175000元暂扣除社保等费用25000元(双方另行结算)后尚余150000元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 被告某公司辩称:150000元是属实的,但退质量保证金还是要依据内部合同执行。 本院对原告起诉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在本案中,被告某公司收取应属原告的保证金后应当予以退还,原告的诉讼主张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重庆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退还原告***15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被告重庆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