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渝0240民初2225号
原告:重庆某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律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律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
原告重庆某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2日立案后。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25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某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某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842.41元,减半收取4921.21元,由原告重庆某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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