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某与酉阳县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胡某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渝0242民初1877号
原告:朱某,男,苗族,住重庆市酉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龙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胡某,男,苗族,住重庆市酉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渝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渝鑫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酉阳县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酉阳县。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渝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
法定代表人:谢某某,系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公司职工。
原告朱某与被告酉阳县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胡某、重庆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18日立案。原告朱某于202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朱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3356元,减半收取计1678元,由原告朱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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