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106民初5533号
原告:***,女,1970年3月11日出生,汉族,北京市建筑工程第五建筑公司员工,住北京市石景山区。
被告:国泰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双林东路1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原告***与被告国泰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6日立案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起诉的权利,起诉后有增加、变更诉讼请求以及撤回起诉的权利。***作为本案原告,其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李 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