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土木建筑开发总公司

金华职业技术学院与福建省土木建筑开发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9)浙0702民初13899号之一
原告金华职业技术学院与被告福建省土木建筑开发总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25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于2020年1月10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20年1月15日向原告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金华职业技术学院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减缓免交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金华职业技术学院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302元,减半收取计5151元,由原告金华职业技术学院负担。(已预交)
审 判 长  杜小媛 人民陪审员  徐建华 人民陪审员  杨丽琴
代书 记员  蔡爱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