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0)浙0702民初4134号
原告金华职业技术学院(以下简称金职院)与被告福建省土木建筑开发总公司(以下简称土木建筑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后因无法向被告土木建筑公司送达诉讼文书转为普通程序,于同年11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布英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土木建筑公司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农校与被告经自愿协商所签的《建筑承包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履行。被告虽已按约履行施工,并将工程交付使用,但应按合同约定结算工程款。现造价部门已对工程造价进行审计,应按审计报告结算工程款,被告应返还多收的款项。现农校已与原告合并,其权利义务应由原告承受。原告诉请并无不当,予以支持。被告土木建筑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的行为,是对国家司法制度的藐视和对诉讼权利的放弃,应当自负由此产生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六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福建省土木建筑开发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返还原告金华职业技术学院工程款354178元和支付2006年1月1日起的利息损失(其中2019年8月19日前的利息按年息6%计算,此后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302元,公告费560元,合计10862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福建省土木建筑开发总公司负担(被告须在案件生效之日起7日内向本院交纳,逾期将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吴松玲
人民陪审员 陈素清
人民陪审员 朱宗成
代书 记员 任讷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