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浏执字第03101号
申请执行人浏阳市湘恒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台,总经理。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浏阳市涟河种植专业合作社,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浏阳市黄谷洲土地专业合作社,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浏阳市湘恒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浏阳市涟河种植专业合作社、浏阳市黄谷洲土地专业合作社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浏民初字第0300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浏阳市涟河种植专业合作社、浏阳市黄谷洲土地专业合作社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浏阳市湘恒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3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浏阳市涟河种植专业合作社、浏阳市黄谷洲土地专业合作社支付案款539488元,本院于当日依法受理,于当日向三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三被执行人于2015年12月14日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提取被执行人***、浏阳市涟河种植专业合作社、浏阳市黄谷洲土地专业合作社补助资金547283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潘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