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华汉旅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北京华汉旅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与濉溪县文化旅游体育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皖0621民初3219号
原告:北京华汉旅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夏云山,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鹏宇,北京如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濉溪县文化旅游体育委员会,住所地安徽省濉溪县。
法定代表人:欧阳玲,该委员会主任。
原告北京华汉旅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华汉公司)与被告濉溪县文化旅游体育委员会(以下简称濉溪文体委)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8年9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北京华汉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鹏宇到庭参加诉讼;濉溪文体委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华汉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编制费用25万元及利息(自2016年5月1日起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至2018年4月30日为23750元);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1月5日,原告接受被告邀请参加《濉溪县老城石板街景区旅游规划》招标工作,按期提供了投标文件。2016年4月27日,该项目发布中标公示,被告确定原告在邀标阶段评标排名第二名。根据被告濉溪老城石板街旅游规划指标邀请函约定,被告应支付原告编制费用25万元。该项目由安徽信杰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作为代理机构邀请招标,规划文本符合旅游规划规范,招标真实有效。2016年5月27日,原告应被告要求开具25万元的编制费用发票交与被告,并协助被告相关人员进行了发票查询验证等相关手续,但被告至今未予付款。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一再推脱。
濉溪文体委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6年1月,濉溪文体委就濉溪县老城石板街景区旅游规划(濉溪老城石板街历史街区保护与更新项目)招标向北京华汉公司发出邀请。后濉溪文体委通过招标网发布招标公告,明确了工程建设地点、招标范围、规划要求、投标文件递交时间地点等事项,其中第三条合同部分条款付款方式约定:该委在国内邀请三家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规划机构参与者,并组织专家评审,评出一、二、三名,第一名为中标机构,二、三名的规划文本作为编制景区旅游规划的参考书依据。评审第一名的,再继续完善提升《濉溪老城石板街旅游规划》品质,经专家审定后,支付编制费用110万元;评审第二名、第三名的,其规划文本符合旅游规划规范的,分别支付编制费25万元和20万元。北京华汉公司接受了濉溪文体委的邀请,并按照要求提供了投标编制文件。2016年4月27日,濉溪文体委委托安徽信杰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作为代理机构发布上述项目中标公示,确定北京华汉公司为中标候选单位第二名。2016年5月27日,北京华汉公司应要向濉溪文体委提交了25万元的编制费用发票。后经北京华汉公司催要,濉溪文体委未予付款。
上述事实,有北京华汉公司提供的濉溪县老城石板街景区旅游规划、招标结果公告、发票、录音资料及其当庭陈述等证据证明,且濉溪文体委未提出异议,应予认定。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五条规定,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濉溪文体委邀请招标并发布招标公告的行为,应视为要约。要约邀请的法律意义不仅在于邀请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还在于提出交易条件以及与交易条件有关的条件,而且这些条件可以拘束邀请人,可以构成先合同义务。北京华汉公司根据濉溪文体委邀请招标公告的要求参与投标是对招标公告的认可,故招标公告的内容对招投标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本案中,北京华汉公司按照濉溪文体委发布的招标公告要求制作并提交了投标编制文件,濉溪文体委已确定北京华汉公司为中标候选单位第二名,即应当按照招标公告约定向北京华汉公司支付相应编制费用25万元。
综上所述,对北京华汉公司要求濉溪文体委支付编制费用25万元及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濉溪文体委未答辩、未举证,依法应视为对其诉讼权利的放弃,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濉溪县文化旅游体育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北京华汉旅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编制费用25万元及利息(自2016年5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406元,由被告濉溪县文化旅游体育委员会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吴 燕
人民陪审员  丁方芹
人民陪审员  何晓莉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张小雨
附:相关法律、司法解释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十五条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
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第十六条第一款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第二百六十九条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十七条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第十八条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
(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
(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
(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第三款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
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