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京0102执6762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北方西子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南苑西路**同心阳光**。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北京城建弘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清算组)。
清算组负责人:***,该公司副经理。
北京北方西子电梯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北京城建弘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做出的(2018)京0102民初3059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北京北方西子电梯有限公司以北京城建弘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自动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北京城建弘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能自动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北京城建弘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银行存款。
二、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北京城建弘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
三、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北京城建弘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四、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北京城建弘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施革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