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春阳测绘有限公司

***与***、南阳市春阳测绘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1327民初3592号
原告:***,男,1985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社旗县。
被告:***,男,1987年12月2日出生,住河南省社旗县。
被告:南阳市春阳测绘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阳市百里奚路荣昌陶瓷城**楼**。
原告***与被告***、被告南阳市春阳测绘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9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