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春阳测绘有限公司

***与***、南阳市春阳测绘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1327民初3591号
原告:***,男,汉族,1984年12月30日出生,住河南省社旗县。
被告:***,男,汉族,1987年12月2日出生,住河南省社旗县。
被告:南阳市春阳测绘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阳市百里奚路荣昌陶瓷城4号楼6层,组织机构代码77087233-1。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南阳市春阳测绘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按照原告***法庭调查终结前变更诉讼请求数额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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