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汾天地人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临汾天地人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任双孟与临汾天地人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异议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晋1002执异140号
异议人(被执行人)临汾天地人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XX,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男,1989年1月23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临汾天地人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一案中,异议人临汾天地人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对本案的执行行为提出书面异议。
异议人临汾天地人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称,异议人在整个劳动仲裁审理的时间段从未收到过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件;也没有收到过仲裁裁决书,导致异议人不能够行使相应的仲裁权利和抗辩。异议人与申请人之间没有任何关系,执行申请人***所举证证明异议人为用人单位的主要证据为李志军和刘耀军的证人证言,而这2名称为异议人公司项目经理的证人却归属于另外一家绿化公司职工,异议人也从来没有承揽建设过***照片中所施工的项目,因此执行依据的仲裁裁决书认定基本事实与用工主体错误,请求贵院对申请执行人***提出的强制执行异议人(2018)晋1002执1129号执行通知书一案撤销或不予执行。
本院经审查认为,执行中,本院是依照山西省临汾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裁决书内容执行,异议人临汾天地人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所提异议是针对本案的仲裁裁定决书提出的异议,不属于执行异议的审查范围,当事人可向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因此,异议人临汾天地人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所提异议理由不符合受理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对临汾天地人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异议申请,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王义和
人民陪审员  杨 娟
人民陪审员  齐海丽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董艳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