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内0102民初7078号
原告:呼和浩特市怡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被告:***,女,住呼和浩特市。
原告呼和浩特市怡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30日立案,原告呼和浩特市怡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11月21日向我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呼和浩特市怡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呼和浩特市怡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呼和浩特市怡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审判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曹 帅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陈 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