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怡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呼和浩特市怡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某某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内0102民初7078号 原告:呼和浩特市怡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被告:***,女,住呼和浩特市。 原告呼和浩特市怡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30日立案,原告呼和浩特市怡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11月21日向我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呼和浩特市怡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呼和浩特市怡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呼和浩特市怡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审判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曹 帅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陈 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