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内01民特156号
申请人:呼和浩特市怡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女,住内蒙古自治区。
申请人呼和浩特市怡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18日立案。申请人呼和浩特市怡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申请人撤回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呼和浩特市怡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回申请。
审判长 宫 静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李 旭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