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怡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呼和浩特市怡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某某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内01民特156号 申请人:呼和浩特市怡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女,住内蒙古自治区。 申请人呼和浩特市怡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18日立案。申请人呼和浩特市怡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申请人撤回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呼和浩特市怡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回申请。 审判长 宫 静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李 旭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