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国金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四川国金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104民初16850号
原告:***,男,1966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汨罗市。
被告:四川国金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建材路37号隆鑫九熙三期1栋20楼。
法定代表人:李国金,执行董事。
原告***诉被告四川国金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于2021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自愿处分其民事权利,不损害国家和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08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刘 群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李余庆
书 记 员  刘 彬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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