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国金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四川国金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德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3424民初1079号
原告:**,女,1989年1月14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德昌县人,村民,住四川省德昌县。
被告:四川国金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建材路37号隆鑫九熙三期1栋20楼2017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314422011J。
法定代表人:李国金。
原告**与被告四川国金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92元,减半收取计9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尹燕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曾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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