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德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3424民初1080号
原告:***,男,1983年3月19日出生,彝族,四川省德昌县人,村民,住四川省德昌县。
被告:四川国金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建材路37号隆鑫九熙三期1栋20楼20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314422011J.
法定代表人:李国金,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四川国金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74元,减半收取18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邓洪梅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史才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