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马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133民初798号
原告:***,男,彝族,1985年1月10日出生,住四川省马边彝族自治县。
被告:四川国金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建材路37号隆鑫九熙三期1栋20楼20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31442011J。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四川国金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1月17日以其与被告四川国金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240.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