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国金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四川国金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马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133民初798号 原告:***,男,彝族,1985年1月10日出生,住四川省马边彝族自治县。 被告:四川国金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建材路37号隆鑫九熙三期1栋20楼20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31442011J。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四川国金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1月17日以其与被告四川国金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240.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