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诚智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丰都县重交再生资源开发有限公司与中诚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案号



(2020)川0191民初7194号





适用程序



简易程序



立案时间



2020年8月10日













原告



原告:丰都县重交再生资源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丰都县湛普镇白水村1组。

法定代表人:谭良才,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明,重庆德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丽,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



被告:中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盛和一路88奥1栋1单元8层801号。

法定代表人:吴明中,职务不详。





撤诉经过



原告丰都县重交再生资源开发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书》,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且纠纷已解决为由,要求撤回对被告中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裁定事项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丰都县重交再生资源开发有限公司撤回对中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 780元,由原告丰都县重交再生资源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周 航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王朝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