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案号
(2020)川0191民初7194号
适用程序
简易程序
立案时间
2020年8月10日
当
事
人
原告
原告:丰都县重交再生资源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丰都县湛普镇白水村1组。
法定代表人:谭良才,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明,重庆德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丽,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
被告:中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盛和一路88奥1栋1单元8层801号。
法定代表人:吴明中,职务不详。
撤诉经过
原告丰都县重交再生资源开发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书》,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且纠纷已解决为由,要求撤回对被告中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裁定事项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丰都县重交再生资源开发有限公司撤回对中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 780元,由原告丰都县重交再生资源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周 航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王朝静